余永定:最后的屏障:资本项目自由化和人民币国际化之辩

作者:株洲市 来源:贵阳市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08:28:50 评论数:

人是有理性的社会动物,他不能不关心与自身利益攸关的一切,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行为选择以展开自己的一切实践活动。

在某种情况下,批判或许真的采取了这种破坏性行为。对法的实然和应然的统一的追求,志在求法之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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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就法哲学而言,正是法的理念即公正构成其作为逻辑前提与理论公设的统一性原理。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既是人类所有实践活动的根本标准和最终目的,当然也是或者应当是我们设计、选择、反思、考察和批判所有社会的或政治的等等制度与结构的最根本标准和尺度。对法哲学理论的批判是法哲学批判功能的又一体现,它以现存的各种法哲学理论为批判对象,针对它们各自的哲学基础、中心范畴、概念框架、参照系统、思维方式和方法,以及具体的理论观点而展开批判。我把人的生存、发展和完善这一人类行为的最终与最高标准和尺度在法的领域的具体化,即作为法哲学的前提和出发点的理论公设,称之为法的理念。因此,法哲学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的意义的探究,乃是对法的终极意义的探究,是对法的价值的寻求,其真正意义是求得法之至善。

因此,我们说法哲学在本质上也是,或者应当是批判的,即法哲学具有批判的内在本性与本质。法哲学对法理念及其现实化过程的本体论意义的探讨,实际上只涉及了法的现实与事实问题,即人的法的生存方式与生活方式是什么以及为什么是的问题。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四:单一资源之抛弃与综合资源之利用。

中国法学的主题变奏之七:从上层建筑之抽象理论到生活现实的理论把握。有人提出,我们现在的学科分类是建立在17、18世纪形而上学的基础上的,把原来统一的现象世界分裂为零碎的、无联系的、各自独立的一个个学科、部门,现在是把它们重新联系到一起的时候了。诉讼法学领域,证据制度、举证责任、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的关系、公益诉讼等问题逐渐成为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律教育的脱离,我们的法律实务难以成为专业知识得以生长的温床。

保守的法学面前基本上存在着大片禁区或者雷区因而步履维艰。张先生的见解相当敏锐、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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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华教授说:研究我国法理学的发展,还必须对我国法理学的现状有个清醒、基本正确的分析。因此,法学在理论上也就是一种为社会的现实实践和现实理论服务的工具性学科,至于法律本身除了工具之外的对于社会的民主、法治和宪政建设的更为积极的价值意义,以及相应地法学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学术与理论价值的意义,并未被人们所认识与认可。法理学的非理性病使它失去精神脊梁,无法面对经验,无法面对观察,无法面对世界,更无法面对现在和将来,甚至难以面对逻辑规则。这种状况不仅妨碍和影响了我国法学和法制的现代化进程,也大大减弱了法学和法制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地位和作用,急需加以改变。

法学家们乐于谈论法的一般的哲学、社会学问题,而对专门法律问题不甚了了的状况再也不应继续下去了。九十年代初,有学者就我国法理学的状况说:八十年代之前,由于以国家学说和政治评论代替法理学、以政策解释代替法律分析等诸多原因,法理学的功能主要在于对现行政策和体制的论证与宣传。【注释】 1.参见《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我想,未来中国法学界的领军人物一定应是跨学科的人才。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反对两个极端:一是对我国法理学采取全盘否定的观点。从这种学术和理论风格的转型过程中,我们似乎也不难体会到中国法学正在向我们展示其不同于其以往的那种学术思想上的自信,这就是它对真实的人的基本生活立场的坚守、对于社会实践功能的张扬、对于多元价值取向的信奉、在法律的内在理论方面对于技术理性的肯认、在法律外部之关于法律的理论方面对于综合的多学科理论与方法的运用、在理论发展上对于创新基调的确立,等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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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中国法学》在1991年第6期和1992年第1期连续发表了以九十年代我国法理学的展望为题的笔谈。实际上,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中国法学界对于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的展望、对于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思考,本身也就是中国法学不断地在争取并维护其独立自主地位的标志

当它是主动时,就称它为主权者。[3]34 实际上,当人基于生存和生活目的而自然地进入政治生活时,他也就同时进入了法律生活之中,就资格而言的人的政治身份和法律身份就是彼此的给予。[3]16正是为了保存、维护和不断发展自己的自由,人才具有了走出各自独立的自然状态而结成社会以共同生活的愿望,而这种愿望的表达方式与实现方式就是社会契约。注释: [1]科特威尔罗.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95,96. [2]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J].中外法学,2001,(3). [3]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4]哈贝马斯.公共领域[C]//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125,126. [5]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13. [6]阿伦特汉.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C]//汪晖,陈燕谷.文化与公共性.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进入 姚建宗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法律政治学 法律与政治的本质联结 公共诉求 命运共谋 政治合法性 。在国际层面,为了达成相应的协议,各个国家无疑都从本国利益出发来衡量协议的实体内容与程序内容,并彼此讨价还价。仅就大气保护而言,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全球154个国家就共同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以下简称为《公约》),为进一步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明确了各个国家的相应责任。

二、人的生活事实和法律与政治的公共诉求 如果采用一种立足于现实的观察立场,那么,我们可以把人的真实生活区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纯粹的私人生活领域,一个是典型的公共生活领域。但人类自身的人性需求,特别是基于在生存的基础上对于生存的意义和价值的寻求,自然而然地就进入了政治生活和法律生活之中。

在公共生活领域中,人的基本需求首先是作为人的人格尊严与平等以及政治自由和政治权利的保障。也就是说,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进行调节的一个领域,在这个领域中,作为公共意见的载体的公众形成了。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之《京都议定书》自1998年3月16日到1999年3月15日开放签署之后,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发达国家迟迟不予批准,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于是,自20世纪中叶开始,国际社会逐渐形成了可持续发展的思想,这个观念也在半个世纪的传播中不断地深入人心,成为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而这个共识也在全球各个层面的法律与政策中不断地得到体现。

人的生活的展开,无论是在私人生活领域,还是在公共生活领域,具体的生活事务的落实,都始终需要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社会必须具有起码的秩序状态,而且还要能够有效地维持这样的秩序状态。所以,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说,在现代社会,民主、法治和宪政的制度安排与实践运作,实际上既是政治合法性的获得过程,又是政治合法性的维持方式。人的公共生活领域乃是在私人生活的空间之外所存在的、由人与人的恒常性的交往关系所构成的一个领域。[3]8他认为,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义务。

因此,对于人类社会而言,建立和维护一个正常的秩序状态,既是其最基本的也是最重大的社会任务、政治任务和法律任务。在人的发展中,对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外部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在当代也是人的发展的极其重要的内容。

当这个公众达到较大规模时,这种交往需要一定的传播和影响的手段。从而,人们尽可以在力量上和才智上不平等,但是由于约定并且根据权利,他们却是人人平等的。

[3]24-26由此,基于人性而本于人的生存需要的人,就不能不自觉或不自觉地、有意识或无意识地参与到政治之中了,政治也就成了人的生存的基础与依凭条件,政治天然地就与人的存在直接相关。所谓私人领域,基本上是由家庭、邻里关系和社交之类的非正式关系界定的领域[5]。

在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联合国及相关国际机构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第一,宪法作为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和所有法律的母法,它对政治的合法性赋予起着最为基础和核心的作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在这一过程中,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并非总是合作型的和相互促进的,它们也经常性地表现为相互之间的冲突、矛盾与牵制。这种情况的客观存在使社会秩序的维护、人的生活诉求的满足始终都处于相当复杂的状态之中。

在现代社会,尽管我们确实可以把人的生活区分为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两个部分,但是,这只是一种相对的区分,常态的情况恰恰是人的私人生活领域和公共生活领域始终是彼此缠绕在一起的。恰如卢梭所言: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是对于其自身所应有的关怀。

[6]62因此,我在这里所指称的人的公共生活领域,也就是在阿伦特所说的本原意义的公共生活领域之上又增加了社会领域。换句话说,就是个人私利之中包含着人类共同的整体利益,这个人类共同的整体利益在单个人的利益诉求中的表达应该就是卢梭所谓的公意。

与此同时,社会契约的达成也不仅保障和维护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而且还进一步发展和强化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卢梭的名言是: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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